| 工作程序:
一、申请
我部有关单位批复项目的建设单位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申请开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业部有关单位批复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件复印件。
(二)进口仪器设备的订货合同复印件。
(三)建设单位介绍信。
二、审核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负责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材料的合法性,并提出处理意见。
(一)批复文件的有效性。
(二)进口的仪器设备是否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要求。
(三)订货合同的真实性。
三、开具确认书
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开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工作依据: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2.《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贯彻〈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的通知》(署税[2000]6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