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程序:
一、联合集中采购项目
(一)农业部财务司根据财政部确定的联合集中采购项目和农业部部门预算,审核、汇总、编制农业部部门联合集中采购项目采购表。
(二)配合财政部和中介招标公司办理联合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三)根据社会中介招标公司的评标结果,组织各使用单位对中标结果进行确认。
(四)与中标供应商签定政府采购合同。
(五)支付采购资金。属于国库直接支付项目的采购,各使用单位分别编报用款计划,待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验收合格后,凭采购合同和使用单位验收结算单申请国库直接支付采购资金;其他项目的采购,待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由使用单位自行支付或部门统一支付采购资金。
二、部门采购项目
(一)农业部财务司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和部门的实际情况,在联合集中采购项目外,确定部门统一采购项目。
(二)审核、汇总、编制农业部部门集中采购清单。
(三)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开展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投标。
(四)与中标供应商签定政府采购合同。
(五)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验收合格后,根据与供应商商议的结果,由使用单位自行支付或部门统一支付采购资金。
工作依据:
1.《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39号) 2.《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字[2001]3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