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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审批
 
日期:2002-11-27 10:30 作者 来源:农业部
        
 工作程序:

    一、申报

(一)在中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和进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教育司)提出安全评价申报。

(二)申请单位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申报书的要求按时履行申报手续。申报书内容包括:申请表、国内外相关研究的背景材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试验方案、相关附件资料、申报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审查意见、申报单位审查意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申报书用中文填写,一式十份。每年受理两次,截至日期分别为3月31日和9月30日。

    二、初审

由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对申报书进行汇总并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评审。

    三、评审

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根据初审意见对申报书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包括:是否同意进行相应的研究、试验、生产、进口,确定的安全等级、科学依据、方案、内容以及安全控制与监测措施等要求。

四、审批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专家意见,拟定安全审批书或安全证书及批复意见的通知,报主管部领导审定后颁发。

工作依据: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第304号令)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

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9号)

有关说明:

农业部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请的批复,必须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后的三个月内(即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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