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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日期:2002-11-27 10:35 作者 来源:农业部
        
 工作程序:

    一、安全监管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教育司)根据农业部批准的安全审批书、安全证书所规定的范围、规模、时限及责任人、安全控制措施等规定,要求有关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省监管任务的方案,经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监管情况报告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二、监督检查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部署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安全评价、标识、生产、经营、加工、进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工作方案,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三、安全监测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和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技术依托单位,负责安排全国和各省(区、市)所在区域内批准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安全证书应用的检测与跟踪监测工作。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反馈报告制度,将监测信息报告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四、技术检测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农业部分期分批委托技术检测机构,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任务。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拟定技术检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要求,符合要求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提出申请,经评定,以农业部文发布。

工作依据: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第304号令)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第8号令)

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第9号令)

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第1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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