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程序:
一、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复审
(一)申请人对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设在科技教育司)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简称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二)复审委员会秘书处对复审请求书进行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合格的,视情况可交由复审委员会审查,也可交由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进行前置审查。前置审查不能决定的,交由复审委员会审查。
(三)复审委员会主要依据书面材料进行审理,对复审请求有疑问的,可以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复审请求。
(四)对重大或者复杂的案件,复审委员会可以举行听证会。
(五)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理决定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上公告,并通知请求人。
(六)复审委员会自收到复审请求书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复审。
(七)请求人在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以前,可以撤回复审请求。
(八)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请求人可以自收到审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宣告品种权无效和新品种更名的复审
(一)自审批机关公告授予品种权之日起,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品种权无效的书面请求;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向复审委员会提出更名的书面请求。复审委员会也可依据职权对有符合上述规定的品种权宣告无效或者更名。
(二)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或者品种更名请求进行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合格的,将请求书副本及有关文件副本送交品种权人,并限期陈述意见。收到品种权人的意见陈述书后,再将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信件往来次数由秘书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
(三)复审委员会主要依据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但对重大或者复杂的案件,可以举行听证会。
(四)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理决定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上公告,并通知当事人。
(五)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第213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9年4月27日农业部令第13号)
3.《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5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令第14号,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6号,2002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3号及农业部以后公布的名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