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1.申请者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2.申请者如实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并报采集地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同意采集的,报送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教育司)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二)申请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由采集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向采集地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二、审批
(一)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1.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自接到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征求农业部有关司局的意见后,进行综合汇总和审核,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确需延长的,审批时间不超过60日。
2.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向获得批准的申请者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并抄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取得采集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植物种(或亚种)、数量、地点、期限和方式进行采集。采集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申请查验。
(二)申请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
由采集地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审批,核发采集证,并同时报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备案,抄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监督管理
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委托采集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实时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采集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令第4号)
3.《关于成立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领导小组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农科教发〔2001〕1号) 4.《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