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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缔结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审批
 
日期:2002-11-27 11:08 作者 来源:农业部
        
 工作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者到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者如实填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经申请者所在地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教育司)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审批表》。

二、审批

(一)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自接到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之日起30日内,先征求部内有关司局的意见后,进行综合汇总和审核,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

(二)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向获得批准的申请者签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审批表》,同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备案。申请者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审批表》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换取进出口证书后,到海关办理有关进出口手续。进出口任务完成后,申请者应当及时向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报告。

引进中国缔结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以外的野生植物的申请和审批,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令第4号)

3.《关于成立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领导小组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农科教发〔2001〕1号)

  4.《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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