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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农业示范项目管理
 
日期:2002-11-27 11:09 作者 来源:农业部
        
 工作程序:

一、制定项目指南

(一)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全国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拟定生态农业项目申报指南(草案)。

(二)将生态农业项目申报指南(草案)征求全国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修改完善,形成生态农业项目指南正式文本。

(三)以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将《生态农业项目申报指南》下发各省级农业厅(委、局)。

项目申报

(一)各省级农业厅(委、局)组织有关单位组织申报。

(二)申报单位按项目指南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委、局),并附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委、局)按农业部文件精神及指南要求,筛选、审查、论证后,以农业厅(委、局)文件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并附省、县两级资金配套承诺文件。

三、项目审批

(一)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委托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依据项目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

(二)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有关生态农业专家对初审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三)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并征求全国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

(四)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综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编制生态农业示范项目计划,报主管部领导批准后,以农业部文件下达各省级农业厅(委、局)及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管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文件后一个月之内,按照要求报项目合同书和生态农业建设规划。

(二)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生态农业专家对项目合同书进行审查,对生态农业建设规划进行论证。

(三)根据生态农业专家意见,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与项目承担单位签署合同书。同时将专家对生态农业建设规划意见反馈给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将修改后的生态农业建设规划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四)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委托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组织生态农业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将年度全国生态农业示范项目进展情况报告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五)生态农业项目承担单位依据生态农业建设规划和合同书制定项目实施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向省级农业厅(委、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及项目实施工作和技术报告。省级农业厅(委、局)依据合同书及批准的生态农业建设规划进行实地检查,提出验收预审意见,并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或委托省级农业厅(委、局)组织生态农业示范项目验收组,依据合同和规划对项目进行验收,并颁发证书。

工作依据:

  1.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五”计划

  2.《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生态农业的报告〉的通知》(农环能发〔1994〕4号)

  3.《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生态办〔20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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