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
(一)每年年初,制定项目指南,下发申报项目通知。
(二)地方项目的申报工作由省级农村可再生能源主管部门归口申报,其他相关科研事业单位可直接申报。
(三)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指南,编写项目建议书和合同书。项目建议书应包括项目背景、建设地点、内容、规模、实施计划和技术保障措施以及投资、效益预测等内容。
(四)项目建议书经省级农村可再生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一式3份,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31日。
二、项目审批
(一)组织行业内有关专家(不少于5人)对上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论证,提出初审意见。
(二)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根据项目年度计划和初审意见,提出项目安排计划,报农业部财务司或发展计划司审批。
三、项目管理
(一)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按合同对项目实施全面组织和管理;各省级农村可再生能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二)项目立项后,从经费下达至项目完成的全过程,由当地农村可再生能源主管部门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对重点设备和工程项目(如沼气和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等项目)采取全国统一招、投标,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委托专业招标公司执行。
(四)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实施,履行责任和义务,每年12月15日由省级农村可再生能源主管部门向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材料。
(五)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对弄虚作假、没有如期完成合同任务,又没有正当理由的项目,将终止合同,追回所拨经费。
(六)由于某些不可抗拒的原因,使项目无法按原合同内容完成任务的,省级农村可再生能源主管部门或有关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预定验收的两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修改项目合同的申请报告,经批准(收到申请报告10个工作日)后,按修改后的项目合同执行。
四、项目验收
(一)项目结束后,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省级农村可再生能源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二)承担单位提前1个月,向所在省级农村可再生能源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省级农村可再生能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报告10个工作日必须予以回复)同意后,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经审查批准后列入年度验收计划。
(三)项目验收以合同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为准。
(四)验收方式:成立验收组(由5-7名专家组成);听取汇报,查阅文件、报告、报表、经费使用情况等有关资料,全面了解合同执行情况。
验收工作坚持现场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
工作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