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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质量监测
 
日期:2002-11-27 11:30 作者 来源:农业部
        

工作程序:

一、制定监测项目年度计划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根据《全国基本农田环境质量监测规划》和当前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的客观实际需要,提出年度监测工作重点和要求。农业部环境监测总站按照年度工作重点及要求提出年度基本农田环境质量监测工作计划及工作实施方案,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审核。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研究并报主管部领导审批后,以农业部办公厅文件下发各省级农业厅(委、局)组织实施。

二、项目管理

(一)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委托农业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农业环境监测项目的组织实施,并与其签署全国农业环境质量监测项目合同书。

(二)农业部环境监测总站可与有关省级农业环境监测站签署二级合同书。

三、项目执行

(一)农业部环境监测总站依据年度基本农田环境质量监测工作计划和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全国农业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控制方案下发至各省级农业环境监测站。

(二)农业部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监测技术培训,开展监测质量控制考核,督促检查、指导监测工作中的技术及仪器设备问题。

(三)各省级农业环境监测站按照合同书规定,依据全国农业环境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和技术及质量控制方案,开展农业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分析,编制区域农业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报告。监测结果与评价报告于翌年3月上旬报农业部农业环境监测总站。

(四)农业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交的农业环境监测结果和评价报告审核、汇总,编制全国农业环境质量报告书,于翌年4月中旬将全国农业环境质量报告书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四、项目报告

(一)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专家对全国农业环境质量监测报告进行论证。

(二)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审定后,对可公布的监测结果进行发布。

(三)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审定为可公布的信息,作为国家有关公报、年鉴内容进行公布。

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农业环境监测报告制度》(〔1991〕农〔环能〕字第4号颁发)

  3.《基本农田环境保护规程(试行)》(1996年农业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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