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程序:
一、申请
(一) 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的农药及在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农药,其生产者应申请农药临时登记。申请临时登记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登记资料。
(二) 登记资料受理:
1.初审。国内农药生产者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申请临时登记初审。初审工作应在资料交齐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
2.受理。经初审基本符合要求的产品,由农药生产者将上述资料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检定机构的初审意见送交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受理农药的临时登记。
3.境外企业直接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申请农药临时登记申请。
二、审批
(一)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受理的农药临时登记申请资料,从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二)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将申请登记农药产品的审查情况,提交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农药临时登记审批意见应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答复。
(四)对通过评审的申请登记产品,农业部发放农药临时登记证并公告。
工作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7月23日农业部20令)
3.《农药登记资料要求》(2001年4月12日农农发[2001]8号)
使用表格: 《农药临时登记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