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程序:
一、申请
(一)经过试验示范、试销可以作为商品流通的农药,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的正式登记。
(二)农药生产者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正式登记申请。
(三)农药生产者申请正式登记应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对在农药临时登记期间所提交的资料,在正式登记时可不再提供。对农药正式登记保护期外的相同产品可相应减免部分资料。
二、审批
(一)农业部组织成立“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
(二)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将申请正式登记产品的有关资料分别送农业部、卫生部、化工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环保总局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由其对申请产品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和使用情况等方面分别进行评审。
(三)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对各部门的意见进行汇总,提交到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对已经登记过的成熟产品,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委托农业部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五)对农药正式登记申请,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年内给予答复。
(六)对通过评审并经农业部批准的登记产品,农业部发放农药正式登记证并公告。
工作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7月23日农业部20令)
3.《农药登记资料要求》(2001年4月12日农农发[2001]8号)
使用表格: 《农药正式登记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