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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广告审查
 
日期:2002-11-27 11:34 作者 来源:农业部
        
 工作程序

一、申请

(一)中国境内的农药广告(包括文字广告、广播广告和电视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刊播。通过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农药产品的广告,农业部委托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审查。其他农药广告,由广告申请者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审查。

(二)申请审查农药广告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并按照《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和《农药广告审查程序》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资料。

    二、审查

    (一)初审。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广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受理广告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决定,并发给《农药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

(二)终审。申请人凭初审合格决定,将制作的广告作品送交原广告审查机关进行终审,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终审决定。对终审合格者,签发《农药广告审查表》,并发给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对终审不合格者,应当通知广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广告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终审。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终审决定。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通过终审的《农药广告审查表》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申请农药广告审查,可以委托农药经销者或者广告经营者办理。

工作依据:

1.《广告法

2.《农药管理条例

3.《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和《农药广告审查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农业部于1995年4月7日联合颁发)

4.《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7月23日农业部20令)

使用表格:

  《农药广告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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