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资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农业、林业、科研、教学等从事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工作的单位。药效试验有特殊需要的除外。
(二)申请认证单位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认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相关材料按照《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
二、资料审查
(一)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受理的申请认证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提请专家组评审。
(二)专家组负责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包括对资料的审查和对申请单位的现场评审。现场评审采用抽查的方式。
三、批准
(一)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专家组意见,对通过评审的申请单位报农业部批准后,发放《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布。
(二)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获得证书的药效试验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续展申请。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组织复审,报农业部批准后,换发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资格证书。
工作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7月23日农业部20号令)
2.《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农发[2001]25号)
有关说明: 相关申请文件可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下载,也可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索取(网址及地址见项目五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