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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临时登记
 
日期:2002-11-27 12:24 作者 来源:农业部
        
 工作程序:

一、肥料登记范围

(一)免予登记产品。包括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产品。包括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具体工作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制定。

(三)农业部登记产品。除免予登记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产品以外的肥料产品。这类产品按农业部工作程序办理登记。

二、申请

    (一)经田间小区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申请临时登记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登记资料。

    (二)申请初审。境内生产企业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理部门所属的肥料登记机构申请临时登记初审。省级肥料登记机构对企业提供材料进行审查、对生产条件进行考核,并出具初审意见。

(三)申请登记。申请单位或省级肥料登记机构将企业申请登记资料、肥料样品送交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微生物肥料由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受理,其他肥料由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理。

(四)境外企业直接向“中心”申请肥料临时登记。

三、检验、评审

“中心”对申请临时登记产品进行样品检测,提出申请临时登记产品综合评价意见。对初审通过、并有国家或行业标准或经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质量检验合格的产品,直接报农业部审批(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办理)。其他申请临时登记产品,由农业部聘请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的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的产品报农业部审批。

四、审批

农业部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对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和直接审批的产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肥料产品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并发布公告。

工作依据: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第32号令)

2、《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161号)

有关说明:

1、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多超过两次。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2、经临时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份、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3、关于转让已登记产品技术的产品登记。通过转让获取已登记产品技术生产的产品,生产者开始只能申请临时登记。登记资料可免提供“肥料效应小区试验资料”,但要补充合法的技术转让证明文件。其他要求与临时登记产品一样,程序相同。

4、同一企业不同产品的登记。申请者应按产品分类补充登记资料:

1)对属同一类型有效养分含量不同的产品,除“生产者基本资料”和“毒性报告” 只需各提供一份外,其他按“临时登记资料”要求分别提交各个产品的详细资料。

2)对不同类型的产品,除“生产者基本资料”只需提供一份外,其他按“临时登记资料”要求分别提交各个产品的详细资料。

使用表格:

  《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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