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中国农业信息网 > 工作规范
肥料正式登记
 
日期:2002-11-27 12:28 作者 来源:农业部
        
 工作程序:

一、申请

    (一)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申请正式登记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登记资料。

    (二)申请登记。生产者将申请登记资料、肥料样品送交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微生物肥料由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受理,其他肥料由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理。

    二、检验、评审

“中心”对申请正式登记肥料产品进行样品检测,提出综合评价意见,交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评审通过的产品报农业部审批。

三、审批

农业部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对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申请临时登记产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肥料产品发放正式登记证,并发布公告。

工作依据: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第32号令)

2、《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161号)

有关说明:

1、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2、经正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份、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3、关于转让已登记产品技术的产品登记。通过转让获取已登记产品技术生产的产品,生产者开始只能申请临时登记。登记资料可免提供“肥料效应小区试验资料”,但要补充合法的技术转让证明文件。其他要求与临时登记产品一样,程序相同。

4、同一企业不同产品的登记。申请者应按产品分类补充登记资料:

1)对属同一类型有效养分含量不同的产品,除“生产者基本资料”和“毒性报告” 只需各提供一份外,其他按“临时登记资料”要求分别提交各个产品的详细资料。

2)对不同类型的产品,除“生产者基本资料”只需提供一份外,其他按“临时登记资料”要求分别提交各个产品的详细资料。

使用表格:

  《肥料正式登记申请表》
关闭本页
相关链接  
会讯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