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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进口审批与检疫审批
 
日期:2002-11-27 12:30 作者 来源:农业部
        

工作程序:

一、申报材料

(一)农作物商品种子进口申请单位需提交详细填写并加盖公章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以及其《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进出口贸易许可证书(或代理进口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进出口贸易许可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进口的商品种子属于主要农作物或转基因农作物的,需附相应的《品种审定证书》。

(三)申请进口转基因种子的,需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

(四)申请进口非经营性(如自用种植、对外制种的)农作物种子的,不需提供其《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者持全套申报材料向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进口数量超过省级检疫审批限量的,同时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检疫报批审核。

(三)将全套申报材料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进行种子进口审批,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四)申请进口数量超过省级检疫审批限量的,持农业部批准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植物检疫审批机构留存联)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报批审核表,到农业部委托的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五)申请进口数量在省级检疫审批限量之内的,持农业部批准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植物检疫审批机构留存联),到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植物检疫条例

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4.《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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