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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日期:2002-11-27 12:33 作者 来源:农业部
        
 工作程序:

一、申请者向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提交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等申报材料。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实地考察、审核后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和盖章,并以正式文件提出审核报告。

二、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组织专家审查小组,对申请者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农业部审批同意的,颁发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并发文通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在《农民日报》、《中国种业信息网》等媒体上公布;对不同意发证的,函告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抄送申请者),并说明原因。

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有关说明:

1.生产地点: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限定的种植区域内确定。

2.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截止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截止期限为准。

  3.生产范围:以其申请并经批准的作物种类和品种确定,具体到作物和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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