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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和出口农作物商品种子审批
 
日期:2002-11-27 12:36 作者 来源:农业部
        

工作程序:

一、对外交换农作物种质资源

(一)对外提供单位填写《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并附拟对外提供种质资源的有关说明,向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中国农科院品种资源研究所(以下简称“品资所”)。

(二)品资所受农业部委托,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对于审批同意的,出具《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

(三)凭品资所出具的《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到进出境检疫机关办理检疫手续。

二、对外出口农作物商品种子

    (一)出口申请单位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并附拟出口种子的有关说明,向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将上述材料送交品资所,由品资所提出审查意见,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办理审批手续。

(三)出口申请单位凭农业部批准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植物检疫审批机构留存联),到进出境检疫机关办理检疫手续。

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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