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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禁令和禁令解除的发布
 
日期:2002-11-27 12:53 作者 来源:农业部
        
 工作程序:

    一、在国(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并可能传入我国时,起草禁止从动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进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公告。

    二、公告内容

    (一)说明具体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具体动物疾病。

    (二)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这一国家和地区进口何种动物和动物产品,对已运抵口岸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邮寄和旅客携带来自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车辆等,如发现违禁动物和动物产品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的动物性废弃物、泔水作无害化处理。

    (五)凡截获的走私入境来自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作销毁处理。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罚则

    (七)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和规定。

    (八)公告生效日期。

    三、发布《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禁止从国外疫区进口动物和动物产品。  

    四、被禁止向我国输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国家和地区,在采取了控制和扑杀措施,及时扑灭了疫情并未发生新疫情时,可以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的有关规定解除禁令。按上述发布禁令的程序,起草并办理解除禁令的公告。 

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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