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程序:
一、在国(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并可能传入我国时,起草禁止从动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进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公告。
二、公告内容
(一)说明具体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具体动物疾病。
(二)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这一国家和地区进口何种动物和动物产品,对已运抵口岸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邮寄和旅客携带来自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车辆等,如发现违禁动物和动物产品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的动物性废弃物、泔水作无害化处理。
(五)凡截获的走私入境来自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作销毁处理。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罚则
(七)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和规定。
(八)公告生效日期。
三、发布《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禁止从国外疫区进口动物和动物产品。
四、被禁止向我国输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国家和地区,在采取了控制和扑杀措施,及时扑灭了疫情并未发生新疫情时,可以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的有关规定解除禁令。按上述发布禁令的程序,起草并办理解除禁令的公告。
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