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程序:
一、申请
凡外国企业生产的兽药首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售的,必须向农业部畜牧兽医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进口兽药申请表、有关的证明文件及技术资料,其中,技术资料必须有中文译本。
二、预审
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对申请注册的资料及有关的证明文件进行预审。预审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初审
预审通过的产品,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开具受理函件,并将技术资料转农业部兽药审评办公室(以下简称审评办),由其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
四、质量复核
根据初审意见,审评办负责通知申报单位送受检样品,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开具函件安排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进行质量复核检验。
复核检验应当在收到全部检验所需物品的90个工作日(化药、中药)或120个工作日(生物制品)内完成。承担单位将复核检验报告、质量标准草案、质量标准说明书等报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及审评办。其中,检验标准需外国公司进行书面确认。
五、复审
农业部畜牧兽医局根据临床药效报告、质量复核报告及质量标准草案等资料决定是否复审。需复审的产品,组织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六、审批
农业部畜牧兽医局根据复审意见办理公告予以发布,并核发《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工作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5月21日国务院发布,2001年11月29日修改)
2.《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6月30日由农业部发布 1998年农业部第28号令修改) 3.《进口兽药管理办法》(1998年农业部34号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