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中国农业信息网 > 工作规范
兽药广告审批
 
日期:2002-11-27 12:58 作者 来源:农业部
        
工作程序:

    一、申请

    (一)发布境内生产的兽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兽药广告审查表》,并向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设在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2.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文件。

3.省级兽药监察所近期(三个月)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单。

4.经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布的兽药产品批准文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二)发布境外生产的兽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兽药广告审查表》并向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

    1.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3.该兽药的产品说明书。

    4.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办理的兽药广告委托书。

    5.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交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由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出具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二、 审查

   (一)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广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决定,发给《兽药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

   (二)广告申请人可以直接凭初审合格决定,将制作的广告作品送交原广告审查机关,并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终审决定。

   (三)对直接申请终审的兽药广告,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在受理审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终审决定。

    三、核发批准文号

    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对终审合格者签发《兽药广告审查表》及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工作依据:

1.《兽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4月7日国家工商局、农业部第29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3.《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5月21日国务院发布,2001年11月29日修改)

4.《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6月30日由农业部发布  1998年农业部第28号令修改)

使用表格:

  《兽药广告审查表》
关闭本页
相关链接  
会讯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