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程序:
一、申请
(一)发布境内生产的兽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兽药广告审查表》,并向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设在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2.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文件。
3.省级兽药监察所近期(三个月)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单。
4.经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布的兽药产品批准文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二)发布境外生产的兽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兽药广告审查表》并向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
1.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3.该兽药的产品说明书。
4.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办理的兽药广告委托书。
5.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交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由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出具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二、 审查
(一)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广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决定,发给《兽药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
(二)广告申请人可以直接凭初审合格决定,将制作的广告作品送交原广告审查机关,并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终审决定。
(三)对直接申请终审的兽药广告,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在受理审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终审决定。
三、核发批准文号
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对终审合格者签发《兽药广告审查表》及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工作依据:
1.《兽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4月7日国家工商局、农业部第29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3.《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5月21日国务院发布,2001年11月29日修改)
4.《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6月30日由农业部发布 1998年农业部第28号令修改)
使用表格: 《兽药广告审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