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程序:
一、申请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部管产品,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地省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包括产品申请表、生产工艺、产品说明书等资料及三批样品。
二、审查
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合格的,出具质量复核函并安排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对产品进行质量复核。
三、质量复核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按规定的质量标准对样品进行质量复核,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农业部畜牧兽医局。
四、核发批准文号
对检验合格的产品,经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审核批准后核发批准文号。
工作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5月21日国务院发布)
2.《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6月30日由农业部发布 1998年根据农业部第28号令修改发布)
3.《兽药药政药检管理办法》(1989年农业部号令)
4.《关于发布兽药批准文号管理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8)4号文)
有关说明: 农业部核发下列兽药产品的批准文号:保护期内第一、二、三类新兽药及新生物制品;三资企业生产得以在我国注册的产品(国内同产品已过新兽药保护期的除外);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合资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农业部控制生产的品种;生物制品中口蹄疫、狂犬病、猪水泡病、马传染性贫血等疫苗的诊断制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