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程序:
一、申请
须由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的企业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省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畜牧兽医局。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设计图纸等。
二、审查
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批准筹建生物制品生产企业。
三、筹建
申请单位根据农业部畜牧兽医局的批复,根据兽药GMP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四、验收
建设完工后,筹建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局组织GMP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五、审批
验收合格的,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局核发《兽药GMP合格证》,由所在地省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工作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5月21日国务院发布,2001年11月29日修改)
2.《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6月30日由农业部发布 1998年农业部第28号令修改) 3.《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农业部令第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