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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GMP检查验收
 
日期:2002-11-27 13:01 作者 来源:农业部
        
 工作程序:

    一、申报

    申请兽药GMP验收检查的企业需按规定填写《兽药GMP达标检查申请表》,并同时上报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一)《兽药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新申办企业可免)。

    (二)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GMP实施及培训情况等)。

    (三)兽药生产企业(车间)生产检验人员名册,包括文化程度、学历、职称等,技术人员比例表。

    (四)兽药生产企业(车间)组织机构图(包括各部门的职能及相互关系)。

    (五)兽药生产企业(车间)的产品目录,并附产品批准文件。

    (六)兽药生产企业(车间)的厂区布局、车间、质检、仓储平面布置图。

    (七)兽药生产车间工艺布局平面图,并注明洁净度等级。

    (八)农业部认定的空气净化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书。

    (九)兽药生产企业(车间)现行的生产、质量管理文件和各种记录、凭证样张。

    (十)兽药生产企业(车间)生产设备、检验仪器设备目录(需注明技术参数)。

    二、现场检查

    农业部畜牧兽医局组织对兽药生产企业(车间)的现场检查,并确定现场检查方案,包括检查项目、日程安排、检查组人员组成及分工等。

    三、审核批准

    (一)农业部畜牧兽医局根据申报资料完善情况及现场检查报告、评定结论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审批。对批准的企业(车间)核发《兽药GMP合格证》和合格标志,发布公告。

    (二)《兽药GMP合格证》有效期为5年。

    (三)新开办企业并通过动态检查验收的,核发一年有效期《兽药GMP合格证》,期满后经复查符合标准规定的,换发GMP合格证。

    (四)新开办企业、新增加或新改造车间通过静态检查验收的,由省级兽药管理部门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待正式投产6个月后,再按原程序进行动态检查验收工作。符合规定的核发GMP合格证。

    (五)《兽药GMP合格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报单位须向农业部畜牧兽医局提交申请报告及GMP自查、执行情况报告和有关证明资料,并按原工作程序进行检查、换证。

工作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5月21日国务院发布,2001年11月29日修改)

2.《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6月30日由农业部发布,1998年农业部第28号令修改)

3.《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农业部令第11号)

有关说明:

    GMP指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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