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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兽药残留监控
 
日期:2002-11-27 13:02 作者 来源:农业部
        
 工作程序:

一、制修订“中国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工作程序”

(一)成立起草“中国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工作程序”工作小组。

(二)组织有关部门修订“中国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工作程序”。

(三)经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批准后,发布中国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工作程序”。

二、制订并下达畜产品中兽药残留年度抽样、检测计划

(一)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兽药残留年度抽样、检测计划草案。

(二)召开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会议,审议年度抽样、检测计划。

(三)下达残留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汇总并对外提供兽药残留年度检测结果

(一)组织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常设办公室开展检测结果的汇总工作。

(二)对外提供和公布兽药残留年度检测结果。

四、制定并下达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和残留限量标准计划

(一)由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常设办公室提出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和残留限量标准的制修订计划草案。

(二)召开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会议,审议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和残留限量标准的制修订计划草案。

(三)下达计划并组织实施、验收。

五、发布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和残留限量标准

(一)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负责审发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和限量标准。

(二)上报、发布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并组织实施及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工作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于1987年5月21日发布,2001年11月29日修改)

2.《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于1988年6月发布,1998年修订,以农业部第28号令发布)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1]6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牧发[19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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