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程序:
一、制定并下达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年度计划
(一)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提出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年度计划草案,内容包括各地兽药抽检数量、重点监控品种等。
(二)农业部畜牧兽医局负责制订并下达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年度计划,明确计划实施有关事项及抽检结果上报期限和要求。
(三)按兽药监督抽样规定从事兽药抽样活动。
(四)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收集、汇总抽检报告,提出质量分析报告及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五)农业部畜牧兽医局负责定期发布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通报,并部署对假劣兽药的查处工作。
二、重大案件查处
对属于重大假劣兽药的案件,农业部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协调、督办等工作。
(一)根据举报和案件性质,农业部畜牧兽医局成立办案工作小组,主要由监察部驻农业部监察局、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等有关单位的人员组成,并制订工作方案。
(二)必要时赴案发地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提出建议并配合地方兽药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负责省际间的协调、组织等工作。
(三)农业部畜牧兽医局起草并发布查处案件的有关通知、查处结果的通报等工作。
三、对群众举报的处理
(一)受理对兽药违规活动及反映兽药质量的群众举报。
(二)安排省兽药管理部门对所反映问题的核实、调查、取证等工作,并明确核查结果的上报期限及对违法活动进行查处的具体要求。
(三)案件涉及到外省有关单位、情况的,农业部畜牧兽医局负责省际间的协调、组织等。
工作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于1987年5月21日发布,2001年11月29日修改)
2.《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于1988年6月发布,1998年农业部第28号令修改)
3.《兽药药政药检管理办法》(农业部6号令,1989年9月2日发布)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农业部第27号令,1997年10月25日发布) 5.《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农业部令第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