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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发放
 
日期:2002-11-27 13:07 作者 来源:农业部
        
 工作程序:

一、企业自审。饲料添加剂或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首先应按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进行自查,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工作。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两类生产许可证必须分别填报,分别申请。

二、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填写。申请书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按照说明认真填写,并用计算机打印。

三、生产许可证的申报。生产企业将填写好的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作为企业申报材料提交省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

企业申报材料包括:

(一)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厂区平面布局图:应是按比例绘制的平面图,不仅仅是示意图。

(三)生产工艺流程图:按相关行业图形符号标准绘制,不是方框图。

(四)当地有关部门颁发的各种合格证明。

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四、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审核。省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首先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合格后方可受理。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逐项进行审核和实地考核。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及时将考核合格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以及填写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一式两份)一并报送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农业部畜牧兽医局)。

农业部委托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委员会对省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复核。农业部在20个工作日内,对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五、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经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核准合格的企业,由农业部颁发《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或《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并且由农业部公告。生产企业持上述生产许可证按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新建的生产企业持上述生产许可证及相关材料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工作依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使用表格:

1.《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

有关说明:

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饲料工业协会标准质量处。

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可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 http://www.chinafeed.org.cn)下载,也可向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委员会秘书处索取。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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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64194592

  E-mail:Biaozhichu@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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