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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审定
 
日期:2002-11-27 13:11 作者 来源:农业部
        
 工作程序:

    一、申报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研制者、生产者(以下简称“申请人”)须按《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农业部畜牧兽医局提出新产品审定申请并提交申请资料。

    二、审查

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将申请资料提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形式审查。

    三、受理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家预审意见提出对申请资料的办理意见(受理或不受理),并将办理结果报农业部。

    同意受理的若需要补充内容则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同时,通知申请人按照《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饲料质检机构提交产品样品和相关资料进行质量复核检验。

    四、审核

质量复核检验结果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合格者提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评审;不合格者通知申报单位重新送样检验,再审核。

    五、审议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根据《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对申报产品进行审议,形成评审意见,上报农业部。

六、颁发证书

农业部对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进行审核,通过评审者由农业部批准颁发新产品证书;未通过评审者通知申报单位。

工作依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使用表格:

  1.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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