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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草种子进(出)口审批
 
日期:2002-11-27 13:16 作者 来源:农业部
        
 工作程序:

一、由申请进口牧草种子的单位填写《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申请单位将填好的表格送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送农业部畜牧兽医局。

三、农业部畜牧兽医局收到申请单位表格后,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给予是否受理的答复。

(一)表格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合理。

(二)审核手续是否全面、正确,有关印章是否齐全。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具有草种经营资格。

(四)是否列入了年初进口工作计划。

(五)进口用途是否合理。

四、表格填写合理,但不符合免税要求的,不予审批。对通过审批的单位,通知其领取表格,继续办理植物检疫审批等其它手续。

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

4.《关于农业部2001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税[2001]131号)

使用表格:

1.《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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