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程序:
一、由申请进口牧草种子的单位填写《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申请单位将填好的表格送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送农业部畜牧兽医局。
三、农业部畜牧兽医局收到申请单位表格后,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给予是否受理的答复。
(一)表格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合理。
(二)审核手续是否全面、正确,有关印章是否齐全。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具有草种经营资格。
(四)是否列入了年初进口工作计划。
(五)进口用途是否合理。
四、表格填写合理,但不符合免税要求的,不予审批。对通过审批的单位,通知其领取表格,继续办理植物检疫审批等其它手续。
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
4.《关于农业部2001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税[2001]131号)
使用表格:
1.《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