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程序:
一、申报
(一)由申报单位填写示范区申请书。
(二)经县(市)、地(市)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逐级申报,
(三)由省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进行初审、汇总和平衡,以正式文件向农业部乡镇企业局申报(示范区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二、批准
(一)在初审基础上,农业部乡镇企业局组成专门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二)审查通过后,以农业部名义批准命名。
三、管理
(一)委托省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对本省示范区进行日常管理。
(二)农业部组织不定期专项检查,对在检查中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示范区资格。
工作依据:
《全国乡镇企业示范区命名暂行办法》(农企发[1994]21号)
使用表格:
《全国乡镇企业示范区申报表》
有关说明: 本工作规范也适用于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命名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