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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乡镇企业示范区命名和管理
 
日期:2002-11-27 13:18 作者 来源:农业部
        
工作程序:

    一、申报

    (一)由申报单位填写示范区申请书。

    (二)经县(市)、地(市)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逐级申报,

    (三)由省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进行初审、汇总和平衡,以正式文件向农业部乡镇企业局申报(示范区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二、批准

    (一)在初审基础上,农业部乡镇企业局组成专门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二)审查通过后,以农业部名义批准命名。

    三、管理

    (一)委托省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对本省示范区进行日常管理。

    (二)农业部组织不定期专项检查,对在检查中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示范区资格。

工作依据:

    全国乡镇企业示范区命名暂行办法》(农企发[1994]21号)

使用表格:

    《全国乡镇企业示范区申报表》

有关说明:

    本工作规范也适用于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命名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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