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程序:
一、供应范围和品种的界定
指农业部渔业局组织供应的海洋渔业捕捞用柴油(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远洋捕捞用柴油由中水公司自管),不包括水产养殖用油、内陆捕捞用油和渔业系统其他用油。
二、企业资格的审定
(一)申报渔业专项油资格的海洋渔业捕捞企业或渔需物资供应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油品接卸条件和储运能力,并填写《申请从事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供应业务登记表》。
(二)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级计委、经贸委确认后,报农业部渔业局。
(三)农业部渔业局审核,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批准,由国家经贸委下发《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供应业务批准证书》。
三、计划的申报及下达
(一)渔业专项用油单位于每年9月份向农业部渔业局申报下一年度用油计划,于每季度末前45天申报下一季度专项油品流向。
(二)中国石油集团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两大公司)于每季度前5天下达渔业专项油季度计划,农业部渔业局根据两大公司下达的计划,在10个工作日之内下达各渔业专项用油单位季度用油计划。
(三)两大公司根据成品油市场情况和各专项部门的实际提油情况,调整专项油月度计划,届时农业部渔业局也将对渔业专项油计划做出相应调整。
四、计划管理
(一)渔业专项用油单位应按规定申报计划,凡不报计划的单位,将不予安排专项油计划。
(二)渔业专项油计划下达后,各用油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计划兑现情况报农业部渔业局。连续两个月不报兑现情况或不提油的单位,农业部渔业局征求国家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停止该单位下季度配置计划或者取消用油资格。
工作依据:
1.《渔业直供柴油管理办法》(农渔市函[1997]258号)
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供应办法和供应价格的通知》(计经贸[1998]1475号) 3.《关于清理整顿中报送成品油流通企业材料等问题的紧急通知》(全国清整办[1999]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