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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
 
日期:2002-11-27 13:20 作者 来源:农业部
        
工作程序:

一、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拟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以下统称建造)渔船的单位或个人填写《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持户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向户籍或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上报至农业部渔业局。

二、农业部渔业局负责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审批工作。如上述材料及内容符合有关规定,将发给《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持批准书向所在地渔港监督机构申请编写(或变更)船名号后,方可按批准书核定的内容进行建造捕捞渔船的具体落实工作。

工作依据: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农业部第19号令)

使用表格: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有关说明:

 1.需报农业部渔业局审批的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包括:

1)专业远洋渔船。

2)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

3)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跨海区买卖的渔船。

4)因特殊需要,超过国家下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渔船。

5)其他依法应由农业部渔业局审批的渔船。

2.向农业部渔业局申请建造海洋捕捞渔船提交的材料:

1)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省、地、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并盖章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淘汰旧捕捞渔船后更新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书》。

3)因海损事故造成捕捞渔船灭失后申请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需提供原渔船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证明。

  (4)申请专业远洋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需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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