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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日期:2002-11-27 13:21 作者 来源:农业部
        
工作程序:

一、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渔港监督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渔港监督机关同意,报农业部渔业局或其授权单位审批。

二、申请渔业船舶国籍登记,需报送以下文件:

(一)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或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二)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三)捕捞渔船还应交验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捕捞许可证;用于远洋生产的渔业船舶还应交验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

三、渔业船舶所有者持批准文件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渔港监督机关申请签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四、农业部渔业局负责审核省级渔港监督机关或中央直属企业报来的申请文件。如文件符合上述要求,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予批复。

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渔发[1996]2号)

使用表格: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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