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中国农业信息网 > 工作规范
水产苗种引进(免税)审批
 
日期:2002-11-27 13:24 作者 来源:农业部
        
工作程序:

    一、申请

    用苗单位向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口水产苗种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申请,或委托有进出口权的代理商向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注意见的申请报告,申请单位如为代理商,还应提供用苗单位的委托书。

    (二)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已逐项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三)与外商签订的进口合同(或意向书)复印件,若合同(或意向书)为外文本,则应同时提供中文译件。

    二、审核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用苗单位或受用苗单位委托的代理商的申请后,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内容为:

    (一)申请进口的水产苗种的用途。

    (二)申请进口的水产苗种的品种、数量和规格。

    (三)申请单位的养殖条件和规模与其计划引进苗种数量是否相适合等。

    (四)申请材料是否完整。

三、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行文或签填专函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附申请单位提供的全套材料。

四、农业部自收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五、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农业部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加盖农业部进出口种畜(禽)审批专用章,寄至申请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并说明原因;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补齐相关材料后进入审批程序。

六、凡第一次从境外引进新品种,应提前半年向农业部提交引进苗种申请,同时提供引进品种的相关资料及该品种对国内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评估,通过专家论证后,由农业部决定是否批准引进。

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农业部令第4号)

3.《关于从境外引进水产生产性苗种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科[1996]13号)

4.《关于从境外引进生产性苗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农渔科函[1996]246号)

5.《关于从境外引进部分水产生产性苗种有关规定的通知》(农渔科函[1997]29号)

6.《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引进水产苗(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1]101号)

7.《关于启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的通知》(农渔科函[1998]145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2001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税[2001]131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

10.海关总署《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署税[1998]349号)

使用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有关说明:

    1.引进非经营性用苗种(含生产性用种和科研性用种)享受国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2.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及其直属所可直接向农业部渔业局提出申请。
关闭本页
相关链接  
会讯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