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程序:
一、项目储备
(一)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提出原良种场项目建议书。
(二)农业部渔业局在收到建议书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委托全国水产原良种审委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审议的决定。在收到审委会报送的项目审议材料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列入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储备项目的决定并通知项目提出单位。
二、项目实施论证
对已列入国家投资计划的水产原良种场项目,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水产原良种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技术路线的论证,论证前必须通知审委会秘书处,参加论证会的专家中审委会推荐的专家不得少于60%。有关论证材料要报农业部备案,作为建成投产后验收的依据。
三、资格审批
原良种场项目建成投产后,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并向农业部渔业局申请国家级资格验收。
(一)申请验收需报送的材料:
1.资格验收申请书。
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3.单位名称、性质、编制、经费来源等批复文件,全场职工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名册(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从事的岗位)。
4.水产原、良种及其他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提供年度决算复印件)。
5.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提供的水产原、良种种质和质量检测报告、水质检测报告(均为复印件)。
6.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工作总结。
7.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技术协作协议(复印件)。
(二)农业部渔业局在收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验收材料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委托审委会组织验收的决定。
(三)审委会接受农业部委托后,组织专家组开展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将验收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农业部渔业局审批。
(四)对验收合格的原良种场,农业部发文批准为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并颁发验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原良种场,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改进并再次组织验收。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则不再进行国家级资格验收。农业部渔业局在收到审委会验收材料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五)农业部渔业局将不定期委托有关机构对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进行产品质量抽检,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基础设施维护、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等情况作全面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进。到期仍不合格,注销原命名和收回验收合格证,取消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工作依据:
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4号)
2.《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办法》(农渔养[1998]1号) 3.《关于水产原良种场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农渔计函[2000]1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