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程序:
一、报告
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发生的千万元以上的渔业污染事故及时报告农业部渔业局。
二、调查
由农业部组织或委托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渔业环境监测机构、具备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的技术单位和具备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上岗证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查清肇事原因和责任人,形成调查鉴定结论。
三、处罚和调解
农业部根据鉴定结论,对由污染方过失造成的渔业污染事故,依据情节作出处罚决定,对责任方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听证
对于罚款数额较大的污染事故,农业部通知当事人是否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业部门组织听证。
五、调解
当事人双方可就赔偿纠纷和赔偿责任向农业部申请调解,农业部收到申请书后组织当事人双方就赔偿纠纷和赔偿责任问题进行调解。当事人双方接受调解的,三方签署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有一方不接受调解的,调解自动终止。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
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重新公布实行)
3.《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部长令第13号公布)
有关说明: 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内容主要包括调查取证、调解和处罚三部分,收集与污染渔业事故有关的各种证据,并由渔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事故发生区域的渔业环境状况。调解过程应当事人双方自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