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程序:
一、申请
农业部渔业局发文通知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证书》和《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上岗证》的申报工作。
二、初审
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申报单位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三、上报
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初审的单位签署意见,与有关申报资料一并上报农业部渔业局。
四、审查和考试
农业部渔业局委托全国渔业污染事故技术审定委员会组织对申报单位的情况进行现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对于申报《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上岗证》的技术人员,由全国渔业污染事故技术审定委员会或委托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提交全国渔业污染事故技术审定委员会进行评审。
五、评审
全国渔业污染事故技术审定委员召开审查会,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议,形成评审意见。
六、发布
经全国渔业污染事故技术审定委员会审定后,以农业部文发布《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名录》。
七、考核和吊销
全国渔业污染事故技术审定委员会对持有证书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调整《名录》,不合格者吊销资格证书或上岗证。
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保护法》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重新公布实行)
3.《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 (农渔发[2000]7号) 4.《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农业部第13号部长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