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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动物捕捉、驯养繁殖、运输、经营利用、展览、表演特许审批
 
日期:2002-11-27 13:41 作者 来源:农业部
        
 工作程序:

一、申请

有关单位或个人需要捕捉、驯养繁殖、运输、经营利用、展览、表演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须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书、物种来源证明等材料向单位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二、审核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表》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设在农业部渔业局)审批。

三、审批

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对申请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办理批复意见。对一些濒危物种,在办理批复意见前需征求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意见,并组织专家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技术力量进行考核、审查。

四、办证

根据审批意见,由农业部委托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申请单位办理《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或《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3年国务院批准,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农业部公布)

有关说明: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一级保护水生动物种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级水生野生物种及其产品的捕捉、驯养繁殖、运输、经营利用、展览、表演等由农业部审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二级的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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