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农办市[2007]46号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业经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设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为了更好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确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准则和行为规范,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农业部负责组建和管理。
第三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评估的机构。
第四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受农业部委托开展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政策建议;
(二)研究提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规划和计划建议;
(三)组织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技术文件;
(四)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向农业部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五)组织开展国内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50~60人。
第六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农业、卫生等部门推荐的资深专家担任;秘书长由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单位的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均由农业部聘任。
第七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挂靠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办公室设主任1人,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主管领导担任;副主任2人,分别由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主管处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主管处负责人担任;专兼职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八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设若干工作组。
第九条 工作组的工作职责是:在委员会领导下,研究提出本领域风险评估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本领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向委员会提交有关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管理措施建议。
第十条 工作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工作组组长、副组长由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十一条 工作组设秘书处,由工作组的挂靠单位承担,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工作组的组长、副组长和挂靠单位由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审批,报农业部主管司局备案。
第十三条 工作组设成员若干名。工作组成员由工作组秘书处推荐,经工作组组长同意后,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农业部批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可增设新的工作组。
第三章 委 员
第十五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农业、卫生、质检、环保、食药、商务、工商等部门推荐的专家担任。
第十六条 委员的基本条件是:
(一)热爱祖国,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科学道德素质;
(二)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了解和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和趋势;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五)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是:
(一)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以及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具有表决权和建议权;
(二)免费获得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编印的工作简报和有关书刊;
(三)享有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发放的各种劳务补贴和津贴;
(四)参加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五)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各种活动中讨论的问题及过程履行保密的义务和责任,由于泄密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本人要求退出专家委员会或身体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专家委员会会议讨论同意,应上报农业部解聘;专家委员会委员聘任期满未接到续聘通知的,自行解聘。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因个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和荣誉,由专家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报农业部撤销其专家委员会委员资格并通报全体专家委员会委员。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一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必要时或为应对突发事件可召开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休会期间,在秘书长领导下,由办公室代行其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决议重要事项时,均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议。须表决通过的议案,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投票时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且投赞成票人数达出席人数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在进行评议时,对于有重大分歧的议案,应注意听取和保留少数委员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办公室提名,经主任委员批准,可邀请少数非委员专家参加委员会有关会议。
特邀专家对其参加讨论的议案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工作纪律:
(一)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专家委员会有关会议时,事先应向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二)提交专家委员会讨论的议案,主任委员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再交全体会议审议;
(三)专家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先由办公室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可召集全体委员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四)在讨论、评议、审议与委员有关的事项时,实行委员回避制度;
(五)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司局负责人可以列席专家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主管部门提供的工作经费及项目经费;
(二)有关部门提供的项目经费;
(三)有关方面提供的资助;
(四)其他来源。
第二十七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各种会议;
(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日常运作;
(三)组织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四)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简报、出版物等资料编辑印刷;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宣传、普及教育及公众听证;
(六)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的各种劳务补贴和津贴;
(七)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专人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办公室应每年向专家委员会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农业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