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7B141214200700160  发布单位: 农业部农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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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系统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调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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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农垦情况第25期  生成日期: 2007年09月12日
 发布日期: 2007年09月12日  生效日期: 2007年09月12日
 内容概述: 农垦共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536个,成员有21.56万人,其中农场职工17.35万人,占成员总数的80.5%,农民4.2万人,占成员总数19.5%,平均每个合作组织有成员402人。以专业协会组织形式的有439个,占82%。中西部垦区的数量占总数的87.7%,成员人数占总数的96%。
农垦系统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调查情况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促进农垦系统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农业部农垦局对农垦系统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书面调查,有17个垦区按规定报送了有关材料,12个垦区说明无专业合作组织,山东、广西、甘肃、南京垦区未报调查材料,现将调查情况整理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从17个垦区调查情况来看,共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536个,其中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有256个,占47.8%,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有21个,占3.9%,在其他部门(经管、商标等部门)登记的有27个,占5%,有232个正在办理登记或未登记,占43.3%。有组织章程的360个,占67.2%。注册资金1.27亿元。自愿加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有21.56万人,其中农场职工17.35万人,占成员总数的80.5%,占农垦职工总数的5.27%;农民4.2万人,占成员总数的19.5%。平均每个合作组织有成员402人。有473家企业、60家事业单位、113家社会团体加入到农垦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营资金组成,以股份投资形式的有44个,交会费的有131个,政府给予补贴等其他形式的有170个。从专业合作组织的组织形式来看,以专业协会组织形式的有439个,占82%;以专业合作社组织形式的有67个,占12.5%;其他组织形式的占5.5%。从地域分布来看,位于中心城市的垦区,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昆明等的专业合作组织为零。有专业合作组织的垦区,除处于经济发达的江苏、浙江、福建东部垦区外,大部分在中西部垦区。从数量分布来看,中西部垦区的数量占总数的87.7%,成员人数占总数的96%。从所从事的行业来看,绝大多数是从事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贮藏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农资、农机、农技、农用水管理、信息服务等。如种植业有棉花、果蔬、茶叶、种子、玉米、水稻、番茄、苎麻、花卉等;养殖业有羊、肉牛、奶牛、生猪、肉鸭等;特种养殖业有貂、狐狸、鹿、蚕桑、鸽、獭兔等;水产养殖有甲鱼、蟹、海参、海蛰等。因农垦对大豆、橡胶、剑麻、甘蔗等行业的产业化经营规模较大,组织化程度较高,专业合作组织涉及这些行业的较少。

 

        二、存在的问题

 

        农垦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少,规模小,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现有的专业合作组织未登记的比例比较高,达到43%;现已登记的专业合作组织,登记机关不统一;组织机构不健全,章程内容不完整,有33%的合作组织无章程,不利于规范管理、有效保护成员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一些垦区主管部门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指导、扶持、服务不到位等。

 

        三、农垦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和发展的重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要求“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涌现出来的新鲜事物,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对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是建设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有效形式,是千家万户小规模经营的农民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桥梁。虽然农垦系统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很高,粮食商品率高,在龙头企业产业化经营的带动下,农产品加工率较高,规模大。但是,对处于中西部垦区及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场,在产业化经营规模小、农产品加工企业少、市场信息不畅通等情况下,依法引导、规范和促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和发展是非常必要的。近期,建议农垦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和发展做好以下工作:

 

        (一)垦区的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全面准确地理解法律的各项规定,依法对垦区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和发展进行指导、扶持和服务,为其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在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时,要结合垦区的实际和产业发展需要及成员的意愿,对已有的专业合作组织加强指导,逐步完善章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建立民主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盈余分配制度等,规范其组织和行为方式,使其更快更好地发展。对符合法律条件、尚未登记的,积极辅导,适时引导其登记成为专业合作社。对新设立的专业合作组织要大力支持,允许多种形式,发展为先,在发展中规范。

 

        (三)垦区各级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争取中央和地方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财政扶持、税收优惠和金融信贷等方面政策的落实。

 

        (四)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场职工自发组织起来的,要坚持自我管理,惠顾成员,依法维护其财产权、管理权和收益权,防止行政干预,禁止行政命令,使其真正成为职工自己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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