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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促进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近日,我市出台了《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细则中所指的被征地农民是本市范围内,经批准、由有关部门征用,致使人均耕地不足0.2亩的原行政村或经济组织现在册农业人员。2004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在2006年6月底前予以办理(以村参保时的在册人数为准);2005年1月1日后征地的,按征地时间同步参保。根据“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的原则,保障制度实行政府、集体、个人分级负担。被征地农民村集体和个人交费部分按2.1万元、1.4万元、0.4万元三个档次可任选一档参保,政府为当年参保对象人均筹资1.5万元,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入被征地农民保障基金账户。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从次月开始,按其缴费档次领取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障金。既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前可退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退还其个人、集体缴费本息;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者,可享受双重养老保障待遇。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收支两条线,并实行专款专用,养老保障金由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市政府鼓励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持有《保障手册》的人员,享受市劳动就业部门免费提供用工信息、就业指导、推荐就业、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会等待遇。到用人单位就业的按规定办理录用备案手续。需参加技能培训的人员,可向所在乡镇(街道)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管理站申请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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