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 扬州大学教授 刘秀梵一席谈 一见到全国人大代表、江苏扬州大学畜牧兽医学院刘秀梵教授,他就对记者说,朱镕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而目前我们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这要求很不符合。长期以来,我国的兽医管理体制一直不顺,实践证明其中确有不科学的地方,而且已经带来了许多问题,所以我积极呼吁尽快改革兽医管理体制。 从事畜牧兽医工作30多年,又在国外做过多年研究的刘秀梵代表,对我国的兽医管理体制有着深刻的研究。刘秀梵代表说,我国在动物疫病和食品安全控制有效行政执法方面暴露出来了诸多问题,最为突出的就是执法主体多头,各自为政,目前就分别由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外经贸部、工商总局等所属机构人为地分割执法,令外国人很难理解,与《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实施协定(SPS协议)》的要求也相距很远,这主要就是没有考虑到动物疫病和食品安全控制是涉及从养殖场(户)生产到加工部门到流通部门最终到消费者的完整链条,没有认识到动物性食品卫生关系到的不仅仅是动物本身,更关系到人类的健康,以为兽医行业只是对畜牧业生产起服务作用,没有认识到兽医在疫病控制、保障人和动物安全以及食品安全控制中的重要作用。 刘秀梵代表说,以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治国方略,但是,动物疫病和食品安全控制的法制建设目前还相对滞后,法律法规并不健全。与动物疫病和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有《食品卫生法》(1983年)、《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进出口动植检疫法》(1992年)、《动物防疫法》(1998年),政府部门颁布的法规条例如《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1959年)、《兽药管理条例》(2002年)等。这些法律法规大多是以部门(起草)立法,因此带来很多弊端,如《食品卫生法》和《动物防疫法》中都规定屠宰和加工部门的企业兽医人员进行自检,这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不接轨。因此,我国在制定、修改和完善与动物疫病和食品安全控制有关的法律、法规时,都存在与《SPS协定》相关内容衔接的问题。 兽医是动物疫病和动物性食品安全控制的主要执法人员,但是目前在我国却是分段、分部门进行管理的。如,动物饲养运输,由农业部门兽医负责检疫;屠宰加工由企业的兽医进行屠宰检疫;畜产品进入市场由工商和卫生部门执法;进出口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而农业部门的兽医行政机构,又分中央(部)、省、市(地)县,其中一小部分是作为公务员编制的政府工作人员,而大部分是实行块块管理的畜牧兽医(总)站,属事业单位编制的非政府人员,严格说来,农业部门的兽医并无执法的资格。在现行兽医体制下的另一问题是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只认机构公章不认人,很难实行责任追究。因此,我国有关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的兽医监督不是全过程的,而是分段的,责任不明,也很难有效。OIE的《国际动物卫生法典》(2001年版)明确规定“兽医行政部门”代表国家,并在第三章中对国际贸易中出证兽医必须由兽医行政部门授权和应遵循的职业道德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尚未建立国家兽医官制度,因此有关动物疫病控制和动物性食品安全控制的执法人员,还存在很多问题。 刘秀梵代表因此建议,国家首先应加快有关动物疫病控制和食品安全控制的立法进程,消除立法空白;修改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充分考虑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定,使我国的法律、法规能与国际接轨。其次,改革不合理的部、局设置,有关动物疫病控制和动物性食品安全控制的法律法规统一由农业部执法,动植物及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划归农业部管理,这决不是争权夺利,而是为了改变目前多部门分割执法的局面,理顺兽医管理体制。此外,还应该通过立法建立我国的国家兽医官制度,与国际接轨。 来源于2003年3月12日《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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