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渔业法制课题专题之三:强化渔业法制研究 完善渔业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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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紫火亘 农业法制是我们国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渔业法制建设是整个农业法制建设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课题组就渔业权这样一个课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渔业权怎样正确的做出法律规定,这是完善渔业法制建设面临的重大问题。课题组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下了很大工夫,取得了丰硕成果。关于渔业权是否应该在物权法中规定为一个独立的权利,课题组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关于渔业权的定义、性质特征、主体、客体,渔业权的主要任务和意义等做了很好的分析。课题组不但在理论上进行了分析研究,而且给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研究报告具有很高的理论水平和实用价值。目前还有一些问题还有待深入,特别是怎样把研究成果应用到实践中去还需要继续下工夫。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贾东明 渔业权法律制度的研究近期取得了很大进展,农业部渔业局做了很多工作,专家的研究抓住了当前的重点,特别是紧密联系物权立法,在渔业权与传统物权、渔业权与国计民生和保护渔民利益的关系角度都做了相应的研究,在与其他的制度如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海域使用制度之间的关系方面,专家都做了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这对将来的立法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渔业是一个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产业,我国水产养殖产量占世界产量的70%,渔业对人民生活水平和营养质量的提高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渔业的经营体制的完善也是保证渔业继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去年我们对渔业权也做了研究,但是没有这样深入,主要对韩国和日本的渔业权制度做了研究,包括它的特征,以及它为什么要视为物权、到底有什么含义,对渔业权的使用范围、种类、许可程序、渔业权取得的流程顺序、渔业权的流转、渔业权的取消和补偿方式都做了研究。从目前来看,物权法的征求意见稿专门有一章渔业权,去年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中,其中的物权法中也有渔业权一章。将来这个工作在这个基础上要做进一步研究,还有一些课题要做。下面就渔业权在国内的一些问题还需要做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实际当中如何运做,包括证书发放、渔民的利益被侵害的一些典型事例、渔业权法律制度里还需要补充那些内容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考虑。 渔业权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对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渔业的发展,对更充分保护渔民利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黄建初 课题组对渔业权法律制度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对健全渔业权法律制度打下了很好的基础。研究渔业权法律制度的建设,目前对国外做了很多的研究,我认为还应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紧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这跟整个立法都是有关系的。目前渔业发展面临最大的问题是资源枯竭,特别是近海渔业资源面临比较严峻的局面。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渔业发展来看,保护渔业资源和保护渔民利益是相辅相成的,并不一定就是矛盾,但是在具体法律规范中需要考虑。修改后的《农业法》对渔业生产有两条重要的规定,一条是第十六条,"渔业生产应当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调整捕捞结构,积极发展水产养殖业、远洋渔业和水产品加工业";另外一条是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取措施,依法执行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增殖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国家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农(渔)民和从事农(渔)业生产的经营组织从事水产养殖业或者其他职业,对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转产转业的农(渔)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农业法》对渔业生产提的这两条非常切合实际,这两条特别强调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目前渔业权法律制度建立面对的是资源的枯竭状况,设计制度应该有利于这种状况的改变。另外一个实际情况是渔民的转产转业,这是我国目前面临的一个大问题。十六大有一个重要思想就是城乡统筹解决,要促进农民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对渔民来说情况更严重,关系到双边协定生效后需要转产转业的渔民,近海的压力更大,更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所以在渔业法制的建立中要考虑我国渔业生产面临这两个最突出的问题,要有利于和促进这两个问题的解决。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副司长王振江 我认为进行这个课题的研究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十六大提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其中一条就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在新形势下研究新问题是很有必要的。这对进一步增加渔民的收入,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有积极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农业法制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十六大提出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农业法制建设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这些问题有利于把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落到实处,有利于做好下一阶段的工作。课题的研究对下一步的立法意义重大,使渔业权在物权法中有所体现是一件好事。但如何写进去,还需要增加一些有针对性的研究。如在物权中远洋渔业如何考虑,近海怎么设置等。 中国农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教授任大鹏 渔业权立法这对渔业法制工作是一个很大的转变,也是一个必然。过去渔业立法是以保证水产品供给为目的的,现在除了继续强调保证水产品供给外,还强调要将保护渔民和其他渔业主体的利益,这是立法目的上一个大的变化。课题组在这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比如说把渔业权界定为一种独立物权,从权利的性质和特征上做的理论概括到提出对这些权利的设定、变更、流转、补偿,以及非常有可操作性的立法建议,都是很难得的。在这些权利与土地承包权、海域使用权之间的关系,与现在正在制订的物权法之间的衔接等方面的研究成果,也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还有这样几个问题还值得探讨,一是作为我国渔业法制的研究,在以渔业权为核心的立法体系下,还有一系列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比如如何界定渔业权的主体、水产品行业协会的制度在渔业法中如何定位等。二是我们强调渔业权作为渔民的一种固有权利,是本来就有的,是一种行政确权而不是授权。现在渔业权的取得是一种批准方式,但它又是一种固有权利,怎样在这两者之间建立一座桥梁,从表面上看有一些冲突,这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三是在物权法的体系和概念下,如何认识渔业权与目前的渔业行政管理权的关系也是一个需要研究的课题。现在渔业法是以资源保护为体系的,作为物权化的渔业权制度来讲,是以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为核心的法律制度,权利人的权利和资源的利用可能发生一些冲突,这种冲突怎样解决需要研究。四是对渔业权制度限制的研究,现在还需要加强,如现行的休渔期、休渔区制度都是对渔业权的限制,在充分保障渔业权主体利益的前提下,怎样与现行实施的制度配套,对渔业权做出哪些限制,这些需要在理论上进行探讨。 总之,渔业法制度的课题研究目前取得的成果为下一阶段奠定了很好的思路和基础,这对我国渔业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物权法的制定都具有贡献性的意义。 (政策法规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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