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交通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为加强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的管理,维护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市场秩序,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2003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我部在修改1993年《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管理暂行办法》和1994年《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的基础上,起草了《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拟以我部规章形式发布。
现将征求意见稿送上,请研究。如有修改意见,请于4月10日前反馈我部。
联 系 人:衣艳荣 孙海文
联系电话:010-64192986,64192985
传 真:010-64192956
Email : fisherieslaw @ agri .gov .cn
附件:关于《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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