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污普办[2008]15号
关于做好自治区第一次农业污染源普查下一阶段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第一次农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关于开展自治区第一次农业污染源普查督查工作的通知》(新农环[2008]67号)的要求,自治区农业污染源普查办派出督查组,对各地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现场督导和检查。从督查情况及全区各地反馈的信息来看,大部分地州工作进展顺利,前期入户普查工作基本完成,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第一次农业污染源普查,规范下一阶段数据录入与传输以及质量管理工作,确保自治区农业污染源普查按进度保质保量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继续抓好下阶段普查工作
根据各地州农业污染源普查入户普查工作的进度,大部分地州县(市)已完成入户普查工作,转为数据录入与上传工作,其任务更加艰巨、责任意识要求更高。因此,全区各级农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要充分认识下阶段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强化职责意识,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加强对各部门普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为污染源普查做好服务、提供保障。
二、继续积极争取经费,配备工作设备。
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的规定,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目前全区地州级普查机构已落实普查经费48.5万元,县级普查机构落实经费100.2万元,还有部分地州和县市尚未安排普查经费。各级普查机构应认真编制经费预算、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确保污染普查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做好普查档案管理工作。
在此次督查中,喀什地区和疏勒县等普查机构的普查档案管理有专人负责,文件和技术资料分类装订,比较明晰。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污染源普查管理档案办法》和《污染源普查文件材料归档整理办法》继续做好档案管理和建档工作,根据普查工作的各项内容分门别类、一事一档做到有据可查、有据可依,严格执行数据的保密性和档案管理的严肃性。
四、做好普查过程中各环节的质量管理
(一)普查表审核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普查员对普查表填报项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指标解释要求负责;普查指导员对普查信息的逻辑关系和合理性审核,并对其是否符合技术规定的要求负责;县级普查机构对普查表的审核、核实、更改要有记录,并将原始表、更正表和审核记录一并存档。对有问题的普查表要返回填报单位进行核实,重新上报。
普查表必须用钢笔或碳素墨水笔填写。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必须用汉字工整、清晰地填写;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填写代码时,每个方格中只填一位代码数字。普查表中所有指标的计量单位、指标的保留位数应按规定填写。
(二)数据录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县级普查机构要建立普查表交接制度、录入工作制度及岗位责任制,设录入人员和复核人员岗位,录入差错率低于1%,具体质量管理要求执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国污普办〔2007〕19号)。
(三)数据汇总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各级普查机构要对普查综合汇总数据的逻辑性和客观性进行人工重点检查,及时发现基层数据中的问题。组织有经验的人员对主要综合数据和主要的统计分组数据进行合理性检验和质量评估。对有问题的汇总结果,必须查明原因,做好记录。返回下一级普查机构核查校正,并报上一级普查机构。
在省级普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对本级普查数据的全面审核,市级普查机构派督导组参与指导审核。市级以上普查机构对下一级普查机构上报的数据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保证上报数据符合质量控制要求。发现异常情况和错误信息要及时反馈下级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经审核不符合质量控制要求的数据退回报送单位进行重新修正,并限时重报。普查汇总数据必须由普查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方能报上一级。
五、质量核查与验收
污染源普查质量的核查、验收工作,分三级进行,即市级普查机构组织对县级普查工作的质量核查、验收工作,省级普查机构组织对市级普查工作的质量核查、验收工作,国家普查办组织对省级普查工作的质量核查、验收工作。质量核查结果作为评估各普查机构普查数据质量的主要依据。
质量核查、验收要有记录,填写验收报告单;验收合格后,由验收负责人签字;对验收不合格的,上级普查机构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质量核查工作执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国污普办〔2008〕6号)的有关规定。
六、关于数据传输有关问题的说明
数据上报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录入和传输技术规定》要求执行,县(市)级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将数据报送县污染源普查机构(挂靠县环保局),并上报本地区上一级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同时报送经本级普查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的《第一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数据上报函》(附件1)。
由地市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直接进行普查的对象的数据,以及县(区)级数据录入软硬件环境配置确有困难的、其普查得到的数据,可由地市级普查机构负责录入和审核工作。但这些污染源的数据在汇总、分析、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库时,应作为污染源所在县(区)的数据处理。
各地(州、市)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根据要求对各县(区)普查机构上报的资料全部汇总完毕、审核无误后,通过网络或介质将普查数据资料上报自治区农业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同时报送经本级普查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的《第一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数据上报函》。
数据接收与逾期催报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录入和传输技术规定》要求执行,在接收数据文件时须填写的《第一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数据文件签收册》和《第一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数据文件催报通知书》依照附件2和附件3的格式。
七、有关纸质表格的上报
县(市)级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将原始表格复印两份,原始表格报送县污染源普查机构(县环保局),一份复印件作档案留存,另外一份报送地(市)级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同时报送经本级普查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的《第一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数据上报函》。
地(市)级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接收下一级普查机构上报的表格,全部整理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农业污染源普查办,同时报送经本级普查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的《第一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数据上报函》。地(市)级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原则上不必留存纸质表格。
附件1:《第一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数据上报函》
附件2:《第一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数据文件签收册》
附件3:《第一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数据文件催报通知书》
自治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农业组办公室
(自治区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站)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第一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数据上报函》
普查办:
现将我办第一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数据上报你办,上报数据详情如下:
数据上报阶段:□第一阶段□第二阶段;
上报方式:□网络□介质;
上报数据清单:普查表:套
其中:种植业源 (N301)套
(N302)套
(N303)套
(N304)套
畜禽养殖业源(N305)套
水产养殖业源 (N306)套
(N307)套
上报负责人:;联系电话:
上报联系人:;联系电话:
普查办(盖章)
□□□□年□□月□□日
附件二:
《第一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数据文件签收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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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上报时间 |
上报形式 |
上报地区 |
上报内容 |
上报人员 |
接收人员 |
是否提供资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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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第一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数据文件催报通知书》
普查办:
截止□□□□年□□月□□日,你办上报的第一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相关数据文件存在以下第项问题:
未收到上报数据文件;
上报数据文件不全;
上报文件不能正确读取;
反馈的问题未予修改;
其他问题(具体情况,具体说明)。
请你办于□□□□年□□月□□日前,以网络传输或介质传输方式将普查数据文件上报我办。
特此通知。
普查办(盖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