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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提速
 
日期:2007-11-29 00:00 作者:黄朝武 来源:山东农业信息网
        

  11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以下称《条例》),定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记者日前从山东省农村能源办公室获悉的。

  《条例》共设7章、38条,包括总则、科研开发、推广应用、保障措施、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条例》通篇体现了党的十七大以人为本、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加快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思想,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超前性的特点。

  山东省是农业大省、也是能源大省。长期以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能源建设工作。省委、省政府连续三年出台的1号文件,都明确提出了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目标要求,2007年列为为全省农民办的12件实事之一。今年初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把制定《条例》列为“1号代表议案”。各级政府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列入经济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仅今年各级财政扶持资金就达到了2.2亿元,农村可再生能源得到了快速发展。预计至今年底,全省农村户用沼气池年内新建30万户,有望达到33万户,累计发展到100万户;大中型沼气工程达到428处;秸秆生物质能利用达到4200多万吨;太阳能热水器推广利用达到645.5万平方米;小型风力发电机达到3288台,装机容量478千瓦;地热利用80处。  目前,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可达到年节约标煤760万吨,仅沼气“一池三改”模式每年为农民增收节支近7亿元;大中型沼气工程年处理农村人畜粪便1220多万吨,处理农业废弃物970多万吨。  据该省农村能源办公室负责人钟树明介绍,《条例》的出台,是该省对近几年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经验总结,对促进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又好又快发展,改善农村生产条件,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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