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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全国属首家


日期:2006-07-03 来源:山东农业信息网 作者:


  6月29日,山东省农机办下发通知,颁布实施《山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省级农机管理部门以规章的形式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在全国尚属首家。《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山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将进一步规范完善。

  《办法》分总则、申请和受理、试验鉴定、鉴定公告、监督管理等五章二十条。《办法》明确了农机主管部门和农机试验鉴定站的职责,对农机鉴定的申请和受理工作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指出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是定型产品、有一定的生产批量、列入了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或计划;申请时向省农机鉴定站提交的材料应包括:农机鉴定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提供主管机关的登记注册证明)、产品定型文件、产品标准的文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提交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签署的委托书;省农机鉴定站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企业。

  《办法》对试验鉴定作出了程序性规定,指出省农机鉴定站在受理申请后与企业确定试验鉴定时间,组织人员按鉴定大纲抽取或确认样机,并审核必需的技术文件;鉴定用样机由申请者提供,并按期送到指定试验地点;试验鉴定的内容可根据鉴定类型在生产条件审查、性能试验与安全检查、适用性和可靠性试验、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审查、用户调查等五项中确定,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在申请两种以上鉴定时,相同鉴定内容不重复进行。同时规定试验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出具鉴定报告,并在企业无异议后将鉴定报告和有关材料报送省农机办。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省农机鉴定站申请复验。

  《办法》规定实行鉴定公告制度,省农机办对省农机鉴定站报送的鉴定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鉴定产品以文本形式进行公告,并在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发布公告信息,公布相应的检测结果。

  《办法》还规定了农机鉴定、审查工作的部门和工作人员以及农机企业的法律责任。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解决的;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未申请变更的;改变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未重新申请鉴定的;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国家明令淘汰的;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证书的;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等行为,取消被选型资格或收回、注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并予公告。(山东省农机办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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