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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县对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阳光”管理
 
日期:2008-04-11 00:00 作者 来源:辽宁金农网
        

  抚顺县对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阳光”管理。

  一是实行资金专项管理。建立由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经办单位、财政部门三方互相监督的基金运作机制,保障基金运行安全。

  二是建立审计制度。审计部门每年定期对合作医疗经费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公告审计结果。

  三是成立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监委会负责对辖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基金用途、经费补偿、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及医疗费用报销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是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公示制度。每月在乡(镇)、村委会所在地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患者的基本情况、病种、住院时间、住院总费用和可报销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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