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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农村民主监督体制 探索党风廉政建设新路
 
日期:2008-06-30 00:00 作者:吴 烨 来源:河南农业信息网
        

  如今在三门峡市的广大农村,一个名叫“农村民主监督委员会”的新型组织日益活跃,成为与村支部、村委会一样有职有权的村级“第三套班子”。

  2006年以来,三门峡市委、市政府大力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监督体制改革,通过整合农村原有的监督组织,将村级纪检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合并起来,设立村民主监督委员会,以逐步形成村级领导机构、管理机构、监督机构三者并存的权力制衡机制,推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同时使村级事务公开、公正、透明,确保了村民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促进了村干部作风的转变,得到中央纪委、省纪委的充分肯定。

  “监委会与村委会平级且同期同届,监委会成员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享受村干部待遇,改变了过去监督人员由村两委任命的状况,实现了人与事的相对独立。” 三门峡市纪委有关负责同志介绍说:“在人员构成上,监委会成员既不能是村两委成员,也不能是其直系亲属,解决了过去交叉任职难以开展监督的问题,增加了监委会的权威性。”

  渑池县仰韶乡东阳村是最早成立村级民主监督委员会的行政村之一。村民主监督委员会成立之初,就干了两件让村民们刮目相看的“大事”,一是对东阳村准备投资62万余元建造文化大院项目进行审核,削减了一些不合理和不必要的开支,将预算额定为56.9万元。二是对村里的财务账目进行集中审核,审查出不合理、不规范的票据3张,金额达400元,其中就包括村支书报销的一张票据。

  为确保村级民主监督委员会真正发挥作用,三门峡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农村基层民主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规定,村级监委会成员三至五名,他们有权列席村“两委”会议;有权对不符合规定的村委决定提出废止建议,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有权对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认为不合格的村干部提出罢免建议,并召集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有权对不合理开支提出意见建议,并督促纠正。该《意见》还规定,村级监委会每季度或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以及村党组织、乡(镇)街道办纪检、民政部门报告一次村务监督情况,重要监督事项要随时报告。乡(镇)街道办纪检、民政部门对各村村务监督工作每季度督导检查一次。

  三门峡市各行政村成立监委会以来,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基层的民主管理,促进了农村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两年来,各村监委会共审核纠正不规范票据4560余张,拒付不合理开支48万余元,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同比减少70%以上。

  村级监委会的成立,也有效地减少了村组矛盾,降低了农村群众的信访量,使村两委的工作走上了健康和谐发展的轨道。近两年来,监委会共对1452项重大村务活动实施了全程监督,化解各类矛盾纠纷960起,农村各类信访件同比下降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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